广安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安全技术评价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依法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并公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梯配置设计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质量以及其他法定职责。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电梯井道通信网络覆盖建设。

  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执法、教育体育、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组织行业交流、宣传咨询,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水平。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电梯安全生产和管理新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提高电梯安全运行水平。第八条 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法人资格终止的,由使用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第十一条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施工后的电梯质量、安全性能,所提供的部件等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制造标准的要求;

  (二)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安全技术资料和文件;

  (三)对重大修理项目更换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按照规定、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予以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未交付使用的电梯,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管理的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其中一个所有权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配有电梯的房屋及其他场所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其他场所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电梯,政府委托或者指定的管理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一次定期检验周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并设置警示标志,在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自行检查,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安全技术档案和工作等完整交接;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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