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公共场所、公共道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是市公安局。第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为二人以上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批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视为该单位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被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人员,不能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第六第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时,应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回答经办人员的有关询问。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还应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的批准文书。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时间,从主管机关接受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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