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单位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25
这是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来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员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则属于违法解除行为,职工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但是,因为职工属于被执行人,其工资收入是可以作为被执行的对象。法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协助执行,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所以,职工的工资在保留基本的生活必须费用之后,其余款项应当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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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如果员工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告知义务,但不影响正常工作,也未导致用人单位受损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考虑其他处置方式,而非直接解雇。例如,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丧失原岗位任职资格,不能再担任公司高管等职务的,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报酬,保留劳动关系。

最后,即使“老赖”确实应该也可以被解雇,其在工作期间所享有的其他劳动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比如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等。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法定的,法定条件中不包括失信被执行。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不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失信被执行人是指你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却不偿还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与单位劳动关系方面来说,在工作中并没有过错,因此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劳动法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不用提前通知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劳动者有过错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如果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单位要解除合同,那么单位不用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是单位的过错要解除合同,单位如果没有提前通知,需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一般情况下不会,本来失信就是因为没钱,所在单位再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让人家雪山加霜吗?关键是劳动法没有明确说失信就要解除人家合同。

当然,若是该人失信对单位遭受了巨大损失造成了严重影响,那就另外说了。

失信是个人问题,与你在单位上提供的服务和劳动没有关系,你欠别人的钱和公司欠你的工资收入不等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单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此造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接触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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