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统筹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理设施建设,保障运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执行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引导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理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前期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公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及时向公众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支持企业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信息化平台。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邮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指导、监督行业内相关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江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垃圾分类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第二章 分类投放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餐厨垃圾(餐饮业、食堂等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其他厨余垃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家用化学品(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等)、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等)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