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房屋安全应急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等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电、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宗教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构成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做好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白蚁危害治理等进行适当补助。
  鼓励建立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安全风险化解机制。第七条 对于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公开受理方式,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责任意识。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间房屋质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如实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受让人或者承租人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建有建筑幕墙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维护。第十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三)按照规定装饰装修房屋;
  (四)按照规定防治白蚁;
  (五)按照本条例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六)按照规定治理危险房屋;
  (七)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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