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梯井道、底坑和机房等工程质量、电梯选型配置的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加建、改建电梯的规划审查。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电梯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商务、民政、铁路航空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风险。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服务管理水平。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培训、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使用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八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物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正常使用和安全、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电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要求,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第九条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能够实现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提高故障预警、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第十条 电梯生产、经营、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受委托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

  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第十二条 电梯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交付使用时,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第十三条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其改造电梯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电梯生产、改造行政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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