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 是指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城镇(指建制镇, 下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第四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未开发使用的土地的出让工作, 由市土地管理局办理, 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 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和其他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别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计划、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实施。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出让方)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同用途的不同年限执行。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第十一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向预期受让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二、预期受让者取得资料后,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出让金数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文件。

  三、出让方接到第二项规定的文件后, 应当在30天内答复。

  四、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 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 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定金。

  五、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后, 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权登记, 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二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应当在确定的投标日期3 个月前向投标者发出招标书、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投标者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 标书内容应当包括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出让金数额、付款方式等。

  三、投标者按照规定的日期、地点、金额、方式交付保证金。未中标者,保证金如数退还。

  四、由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

  不具备投标资格者的标书,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投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无效。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 决定中标者, 并签发决标书。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开标、评标、决标, 应有市公证处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五、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并支付定金。中标者原交付的保证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标者支付出让金后, 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应当在确定的拍卖日期3 个月前公告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使用年限、索取有关资料的日期和进行拍卖的地点、日期。

  二、参加竞投者应当在拍卖日期前3 日内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有统一编号的应价牌。自制应价牌者, 竞投行为无效。

  三、拍卖时, 主持人公布底价后, 竞投者以举牌方式应价, 价高者得。

  四、竞投得中者应即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交付定金。当时不能交付定金的, 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土地使用者按应价数额支付出让金后, 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权登记, 领取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拍卖, 应有市公证处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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