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3-08
您好!对于您遇到的这种事我们深表同情。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截止目前淮安市中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提交分割土地的登记申请,我局因无相关分割资料而无法为该小区住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我局已积极敦促该开发企业抓紧提供土地登记申请要件,以便尽快开展该小区的分割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