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修订并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新增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09-13
 一、关于传染病的预防制度
  在六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是突出了传染病的早期预防。“在传染病预防章首条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的规定。同时在第十条规定:“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也就是说,无偿开展健康教育将成为新闻媒体的法定义务,无论不作为还是收费都将是违法行为。
  二是明确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修订草案详细规定了监测、预案的主要内容和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三是强化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预防中的作用。新法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规定。
  四是针对前阶段部分地区非法采集买卖血液活动猖獗,造成艾滋病等传染病大面积播散的问题,新法重申了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保证血液安全的内容,在增加的第二十三条中规定:“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五是新法中专门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六是加强了有关传染病防治的生物安全内容。新法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并吸取2004年发生的“非典”病毒实验室感染的教训,新法明确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二、完善传染病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公布是公众了解公共事务、公共卫生状况和监督政府的必要条件。
  新法对传染病疫情公布的主体、渠道、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传染病的控制措施
  新法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针对不同传染病的特点和各级政府、各类卫生机构的职责分工,分别规定了各项控制疫情扩散的措施。
  新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控制措施的条件、程序,并依据宪法有关精神,规定为公共利益作出个人牺牲的公民予以合理补偿。
  四、关于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是传染病防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法设专章规范医疗救治行为,通过对医疗机构接诊、救治、转诊、病历资料的保存等规定,规范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防止传染病在救治过程中发生医院内感染或医源胜感染。此章的主要内容有三点: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的网络建设。
  二是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对不同功能和级别的医疗机构会有不同标准。但对所有医疗机构最基本的要求是应当做到诊室的通风、医务人员勤洗手、诊治环境和器械彻底消毒和依法处理医疗垃圾。
  三是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规范的接诊诊疗。
  五、关于传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条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包括传染病防治在内的公共卫生是一项社会公共产品,各级政府应当履行公共产品建设的责任。新法中增设保障措施一章是对该法实施的有力支持,其中许多规定是立法工作所不轻易采用的,表明我国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视和政府职能的落实。保障措施的主要内容有五项:
  一是明确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经费。
  三是明确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四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传染病防治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质,以备应对突发传染病的疫情需要。
  五是规定对传染病防治的专业人员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
  六、有关加强农村和基层传染病防治的规定
  新法中增加了一系列相关内容:
  一是明确国家对农村和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的支持。新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二是明确基层人民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新法第九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三是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防治任务。新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是明确地方政府保障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条件的职责。新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有了这些规定,我国农村和基层传染病防治薄弱的问题将会逐步改善。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及其人员若再忽视基层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将构成违法。
  七、关于非歧视原则问题
  传染病防治控制措施是针对疾病的,不是针对公民人身的制裁。历史上曾有不少国家存在过歧视和驱逐麻风病等传染病病人的现象,书写了人类文明史上不光彩的一页。当前社会上部分人对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病人、感染者的歧视现象仍较严重,若得不到合理解决,不但损害传染病病人、感染者的个人权益,也不利于传染病的控制。
  但是,传染病预防控制的三项核心措施,即: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健康人群是经过实践检验结论。这就要求,当传染病病人、感染者在生产、生活中或疫情暴发、流行时确实有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时,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和职业限制。因此,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因此,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一方面应当强调维护传染病病人和感染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他们;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传染病扩散,保护好健康人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某些易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工作的职业资格有所限制,但采取职业限制时规定的传染病病种和禁止性工作必须有法律、法规和科学依据,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确定。新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这样即体现了法律的非歧视原则,也做到保护公民个人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aware天猫可在家自测不用抽血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工作还根据现代法学和行政管理学精神,对以往重管理、轻责任以及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赔偿的立法思路予以修正。在法律责任章中,对应前面各项法律授权和职责规范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新法法律责任章的法条由修订前的5条增加为13条,变化明显,特别是在第七十七条中增加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文章原载《中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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