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权要求土地补偿费】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1-21
  案例:年近40岁的易柳英与其子陈世东,原住湖南省株洲县南阳桥乡某村。2001年,易柳英携子改嫁到渌口镇湾塘村某组,遂将户籍迁到该组,开始承包责任田,交纳农业税费。享受该组2002年至2004年分配的集体收益。2005年初,在按人口分配县工业园管委会支付的土地征用费、青苗补偿费、土地使用权租金等集体收益时,该组以易柳英母子是“外来户”为名。将他们排除出收入分配名单。2006年初。易柳英母子与该村民小组及湾塘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遂将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村民小组以易柳英母子系“外来户”的名义拒绝给其分配集体收益的行为,侵犯了易柳英母子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在收益分配中,湾塘村委会没有参与收益分配过程,不应承担过错责任。法院最后判令被告渌口镇湾塘村某村民小组分给原告易柳英、陈世东母子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3527元。
  点评:近年来,由土地补偿费引发的涉诉信访在整个涉农信访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矛盾激烈、难以化解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二十四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子支持。”土地补偿费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分配主体应当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本案中,易柳英母子将户籍迁到某村民小组,依法承包责任田、履行交纳农业税费等相关义务后,已取得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与该村民小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应平等地参与收益分配过程,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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