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的什么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5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通知》中指出,要深刻学习理解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要求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要以严格公正司法为基石,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追求,使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更加深入人心。要以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为保障,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要以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诉讼难题为突破,进一步提升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最高人民法院网)
基层法院的案件比较集中,可以说是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社会对于人民法院的整体印象和评价,从一定程度上讲多是来自对基层法院的接触和了解。因此,基层法院的工作水平、整体形象等无不事关着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基层法院在司法建设上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一种能力,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则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发展的前途和命运,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形成也必须依赖于司法在人民群众中存在较高的公信力,党的十八大已经明确要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为此,笔者以基层人民法院为视角,对司法公信力建设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和探讨,以期能够抛砖引玉,从而为人民法院增强司法公信,树立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公信力是指法官通过专业规范的司法执法活动,向广大群众提供正义、公平、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群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正、正派的司法信任度和影响力。司法公信力的形成需要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细节去自然映射,更需要法官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用日积月累沉淀的司法素养去持久辐射,从而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升华出对法律、对人民法官的由衷信任和信誉度,形成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一)学术视野的司法公信力
学术上对司法公信力的理解立足于司法权力和司法机关,主要存在能力说和复合说两种说法。
1、 能力说。以郑成良教授等为代表,该说主张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力所具有的某种受到社会公众信任和尊重的能力,认为司法公信力是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2、复合说。以关玫等学者为代表,该说强调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力与社会公众互动复合的结果,认为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它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信用方)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方)信任的因素(包括正当的程序、公正的结果、适格的司法人员等方面的因素)及其履行责任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另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
(二)实务视野的司法公信力
在实务界,对司法公信力的理解主要侧重于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官依法办案的一种评价。笔者认为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官执法办案的信任和期待
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集中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一种主观期待和信任渴求。这种司法信任不仅体现在对过失惩戒问题的关注,同时还包括司法机关对受众权力的保障和承诺。这就要求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既不能以断然否定的态度来看责任担当,也不能对责任担当予以极端化处理。
2、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法官裁判案件的情感价值认同
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自己利益问题所享有处理权利的一种理性处置选择,通过到法院起诉,通过选择可以信赖的正当程序,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建立在对法官执法过程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的程度的前提下,首先表现在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一种情感认同。司法公信力往往就是从法官一次次人性化的调解,一次次正义的裁判中体现出来的,能够准确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公正、程序、自由、效益的价值追求,即使裁判结果与公众的利益无关,由于具有较高的司法公信力,也会获得人民群众普遍的认可,从而树立起司法权威的重要窗口。
3、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法官裁判的自然信服和主动维护。
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一方面不仅表现为法官队伍对法律规范的忠实维护,和对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责任义务的绝对履行和自觉服从;另一方面也表现为人民群众对法官裁判的自觉拥护和维护。因此,对司法公信力起支撑作用的法律规范,它的规范功能是通过法官队伍裁判案件的公正、公平来体现,通过对这种正义价值的认同来达成公众对法治秩序的自觉遵从。
二、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阙如
可以看到,新时期下,随着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司法期待日渐高涨,人民群众对法院公正审判的评价高于当事人,但却远远低于人大、政协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司法公信力在民众眼中还不够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一)基层法院的法官的整体综合素质有待加强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造成了基层法院的法官在知识结构和法学理论水平上的差距较大,法官对自身综合素质要求的不高或专业思想不牢固,法官之间、各业务庭之间的司法能力参差不齐,部分干警不能很好的运用理论来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群众联系不够深入密切,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还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期望,服务群众的水平不够高。
(二)“以和为贵”传统思想和文化的根深蒂固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人民法院虽然是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受“公了不如私了”、“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的影响,相当部分案件当事人认为“打官司难,打赢官司更难,执行更是难上加难”,“惧讼”和“厌讼”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从而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不按正当法律程序进行救济。表现在有当事人在遇到问题后,习惯于寻求私力救济或者企图借助于媒体、信访等非常规手段来达到目的,体现出对司法救济解决问题的极大不信任。
2、被告出庭率比较低。比如在一些行政、民事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以致出庭率低,部分被告对法官能否保护其合法权益持怀疑态度,既不答辩,又不提交证据,有理也不到法庭上讲,而在庭外散布不当言论,极大地影响法院的信誉。
3、当事人上诉的“常态化”和“习惯化”。很多当事人习惯上诉,使得基层法院案件上诉率高,一定程度上说明当事人对基层法院信任度低。从法院自身找原因,不难发现由于基层个别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注重司法礼仪,或因言行不当,或因判后答疑不到位,从而使得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降低了对法官的信任度。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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