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背景交代如下
本人年中5月份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由于10月16号老板对于公司业务发展不理想是由于我在公司内部搞小团体导致。所以说开除我,但是给予我10月15-11月15的工资作为补偿。当时我是同意的。
问题1:
现在老板由于公司两名员工是我以前下属,在我离开公司后相继辞职,决定不赔偿我一个月工资,并声称有考勤为证。所以我询问这样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2:
公司与我签的是1年合同是否与劳动法规定的最低3年有冲突。
问题3:
公司规定病假员工不能领取最低60%的工资是否与劳动法有冲突。
问题4:
公司规定新入职员工不缴纳4金是否与劳动法有冲突。
问题5:
公司规定员工年假不能够连续3天请,不能连接双休日、国定假日 是否与劳动法有冲突。
问题6:
公司和我承诺入职薪资为税前12000,我每月到手工资为9000多。其中个人所得税为1000多,但是我从未得到任何缴纳个税的凭据。我是否可以索取凭据?
问题7:
公司宣称我所在虹口区可以因为上海户口每月获得补贴1000元。但是我从未领取该补贴,是否可以索取?
补充问题8:
同公司一女同事未婚但即将结婚,但是入职后,公司规定新入职员工一年内不得怀孕,是否与劳动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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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描述:
目前因为当初走的匆忙,未带走劳务合同以及相关书面证据。唯一能提供的就是由公司同事带出来的员工手册。这是否会对我申请劳动仲裁有所不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