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商务、教育、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处理电梯使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教育的内容,倡导文明使用电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七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重要零部件的参考价格、维护保养服务标准等信息;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培训和咨询,参与电梯应急互助救援活动,提高行业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第八条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单独或者共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政策、试点示范、宣传推广等方式,重点推动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住宅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电梯费用的项目和收取方式。业主交纳的电梯费用中包含保险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公示相关信息。第二章 生产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验收和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不得通过设定密码、远程控制等方式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电梯经过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对改造后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十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层站等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保障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方面的需要。第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新安装的电梯,应当配置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移动通信设施、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等配套设施。
  鼓励乘客电梯配备远程监测装置,并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数据接口。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电梯,没有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明确施工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电梯使用单位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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