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履行职责、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第四条 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服装装备、教育培训、抚恤补助及其日常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提高保障水平。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与规范使用、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指挥、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相应的工作。
  按照工作职责和性质,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第八条 文职辅警从事下列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网络信息巡查、视频监控、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音像制作、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通讯保障、财务管理、现场勘查、技术检验、驾驶与维护船艇轮机等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以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第九条 勤务辅警从事下列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卡口值守、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伤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告知、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查缉毒品;
  (七)协助做好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
  (八)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消防监督管理;
  (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法制宣传教育;
  (十)训养警犬;
  (十一)其他由勤务辅警从事的工作。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行政或者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
  (五)保管武器、警械;
  (六)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说明书,对其工作职责、任务、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伤亡抚恤等待遇;
  (三)参加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可以不执行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安排或者命令;
  (六)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的管理制度;
  (二)按照授权使用公安信息系统,保证公安信息网络安全,保守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自觉维护公安机关的声誉和形象;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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