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如题所述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如下 :
1、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度与政策协调来维护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
2、企业自身要寻找新的融资渠道。企业不应该局限于银行贷款以及私人借贷这种方式,可以尝试更多的方法。 例如积极寻求私募基金的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 因为融资租赁的租金是分期支付的,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不用将资金一下子投入到固定资产中,这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种值得尝试的融资方式;
3、完善银行贷款制度。我国商业银行应该转变自身的一些理念,不能够将终点放在大客户上,而是要更多地关注中小型企业。 但是这需要国家设立一些相应的法律规范来引导银行做出这些转变。 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信贷投入,设计更多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信贷产品,还有可以设置浮动利率来减轻中小型企业的财务成本;
4、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合理利用自有资金,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在对融资成本和风险的正确分析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更新理财观念,完善会计控制制度,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5、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应该以政府担保为主,其它担保形式并存。政府要引导中介机构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成立多种形式的信贷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自身也应该完善企业管理机制,科学化管理企业,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信誉度,只有拥有良好形象和信誉的企业才能取得信用担保机构的认可,才能很好的解决融资问题。
融资方式有几种
融资方式如下:
1、股权融资;
2、债权融资;
3、银行贷款;
4、融资租赁;
5、股票融资;
6、债券融资;
7、海外融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第五十二条
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子公司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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