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的电动车需要上牌照,有一些道路是禁止电动车驶入的。
一、泸州市电动车限行区域
主城区内,龙马大道以南、大梯步X弯道以东、丹霞路、怡景路以东、小市半边街以西的区域,为限制通行区域。江阳区主干道从沱江一桥南桥头至龙透关全线为禁止通行区域。
过境电动自行车可经龙马大道、沱江三桥、酒城大道、丹霞路、三道桥、长江大桥等线路通行。
二、申请电动车牌照所需资料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登记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四)提交《四川省非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车架号拓印模。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或者补领手续:
(一)非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无效的;
(二)非机动车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非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非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非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非机动车不符的;
(四)非机动车未列入四川省非机动产品公告的;
(五)非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标准不符的;
(六)非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6周岁;
(二)随车携带行驶证;
(三)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四)保持转向、制动、后视镜、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 1.5米的范围内行驶;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让行人;
(六)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服从管理;
(七)只能附载一名12周岁以下人员并确保乘坐安全;
(八)横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制动器失效时下车推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逆向行驶;
(二)酒后驾驶;
(三)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四)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五)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六)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车证;
(七)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车辆登记人和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