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一)被成都单位派往香港或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外国户籍居民(工作单位在外地的,必须向工作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申请),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由本单位提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请按照《成都市企业申请港澳商务签注备案须知》办理);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二)在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港或澳门经营的;政策规定:《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澳门暂行管理办法》参考来源:http://www.locpg.gov.cn/fuzn/2014-01/04/c_125956479、htm。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参考来源:
http://www.locpg.gov.cn/fuzn/2014-01/04/c_12595647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