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相关的法规条文

有关“把水面农用土地填土用于种植、畜牧、建设农用舍棚”这一行为的法规条文有哪些?

第1个回答  2017-05-11
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出台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扶持政策。今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化养殖用地越来越成为发展的瓶颈。扶持政策规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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