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需要呈请聘请鉴定报告书吗?

森林公安的办案专家来解答。办理林政案件需要鉴定的时候呈请聘请鉴定报告书是否必要?
疑问:因为森林公安办理林政案件只有《森林法》第39、42、43、43条规定的案件才有执法权,针对这四类案件需要鉴定的呈请报告书是否必要?除这四类案件之外的案件如需鉴定是否需要呈请报告书?
因为要执法质量考评,所以有些细节想问问清楚。各位大虾尽管各抒己见,有道理有法律依据的给分!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2
办理林政案件 鉴定 的时候呈请聘请鉴定报告书

需要,技术鉴定是需要的森林公安不具备鉴定的资格,同时为了避免自己给自己鉴定还需要县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以一个林木林地鉴定的单位来进行专门鉴定
制作相关林木林地鉴定文件 工程师签字并盖林业主管部门行政章

我也搞法制 大概就这么多了。不够的话,你可以再看一下关于行政处罚法关于办理一般行政案件程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4-07
《森林法》第39、42、43、46条规定只有行为人构成犯罪,才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呈请聘请鉴定报告书》,是看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后,涉案价值是否达到刑事追究的标准,如果达到规定的标准,才能进行立案查处。反之,则由林业部门处理。因此,该法律文书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必备申请书。
如果办理这四类以处的案件,涉及价值鉴定的,还需要该申请书,不涉及价值鉴定的,则不需要该申请书。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