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的办案专家来解答。办理林政案件需要鉴定的时候呈请聘请鉴定报告书是否必要?疑问:因为森林公安办理林政案件只有《森林法》第39、42、43、43条规定的案件才有执法权,针对这四类案件需要鉴定的呈请报告书是否必要?除这四类案件之外的案件如需鉴定是否需要呈请报告书?因为要执法质量考评,所以有些细节想问问清楚。各位大虾尽管各抒己见,有道理有法律依据的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