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看守所对于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办理释放手续时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如果判决书上的刑期是2010年4月11号,则于4月11日释放。
《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率的,不能立即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
即法院宣告缓刑以后,必须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法院决定后,应无条件的办理释放手续,发给释放证明。最迟当日24时之前,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就可以离开羁押场所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