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会计购置医疗设备如何提拆旧?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5-01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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