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民政局还有补助吗

如题所述

大病民政局还有补助。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1、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名称。将社会救助对象患常见病、慢性病的医疗救助定义为“门诊救助”;将社会救助对象患危重病且经过各项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有关费用后的医疗救助定义为“住院救助”。

2、提高门诊救助报销比例。将原慢性病、常见病门诊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每年累计报销额度仍为2000元。民政部门管理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仍按“实报实销”办法实施。

3、取消住院救助报销起付线。即在2007年取消慢性病、常见病医疗救助每年500元报销起付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危重病(大病)医疗救助每年500元的报销起付线。

4、提高住院救助报销比例及额度。将原危重病(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报销额度最高标准由1万元提高到3万元,以进一步缓解特困群众因患大病给家庭生活带来的沉重负担。

扩展资料:

大病医疗补助,全称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是指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为了化解因大病治疗所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医疗补助制度。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无需申请;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每一社保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补助金给予支付,重大疾病补助金每一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重大疾病患者可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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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14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申请条件: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
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
5、以上救助对象需要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申请和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调整为: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80%。供参考。
第2个回答  2015-10-15
有补助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一)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名称。将社会救助对象患常见病、慢性病的医疗救助定义为“门诊救助”;将社会救助对象患危重病且经过各项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有关费用后的医疗救助定义为“住院救助”。

(二)提高门诊救助报销比例。将原慢性病、常见病门诊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每年累计报销额度仍为2000元。民政部门管理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仍按“实报实销”办法实施;60年代初
40%救济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医疗救助仍按“三分之二”享受待遇。

(三)取消住院救助报销起付线。即在2007年取消慢性病、常见病医疗救助每年500元报销起付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危重病(大病)医疗救助每年500元的报销起付线。

(四)提高住院救助报销比例及额度。将原危重病(大病)住院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报销额度最高标准由1万元提高到3万元,以进一步缓解特困群众因患大病给家庭生活带来的沉重负担。

同时,以下三种门诊发生的费用可按住院费用计算:

1.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救助。对城乡低保家庭中孕产妇的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费用的定额救助,仍按照本市现有城乡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办法执行;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经过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三、调整和完善特困职工医疗救助政策

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的部分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工作移交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关具体的移交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四、关于医疗救助资金保障

规范和统筹本市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列支,与本市临时救助资金合并统筹使用。

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及时做好年度医疗资助和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的编制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对象享受相关待遇政策的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资助社会救助对象参加各项城镇大病医疗保险的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资助社会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预算编制工作;资助农村救助对象参合的缴费标准,按当地居民参合的最高交费标准执行。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资金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3个回答  2014-10-22
一般来说,低保户,五保户等弱势群体在医院一站式就进行救助了,当然要看你们当地政策是否和医疗部门联合落实没有
第4个回答  2014-10-21
有,但又分不同的疾病以及家庭条件,过程比较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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