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2021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合用场所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包括在小作坊、加工场、网吧、商店和足疗、洗浴等场所内设置人员住宿的,或者在民用居住建筑内既住宿又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情形。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密集的区域开展合用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合用场所集中的区域组织实施改造,合理分离住宿功能区与生产、储存、经营功能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设置合用场所或者合用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合用场所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合用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合用场所依法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设置合用场所或者合用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第六条 合用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保障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

  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内设置合用场所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第七条 在下列建筑内禁止设置合用场所: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三)厂房和仓库;

  (四)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五)地下建筑;

  (六)公共娱乐场所。第八条 在第七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建筑内已经设置合用场所的,应当将其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

  (一)建筑高度大于十五米的;

  (二)建筑面积大于二千平方米的;

  (三)住宿人数超过十人的。第九条 在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内已经设置合用场所,且无法将其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的,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在合用场所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或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二)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之间进行防火分隔,确实无法分隔的,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或者自动喷水局部应用设施;

  (三)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确有困难的,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且住宿不超过二人,执行前款规定确有困难的,人员住宿应当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第十条 合用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应当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并确保疏散门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第十一条 合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和设施,并确保消防器材和设施完好有效。第十二条 合用场所的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和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合用场所内的人员应当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管路;不得在厨房以外使用或者放置液化石油气罐、可燃液体,放置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第十三条 合用场所的使用人应当加强消防常识学习,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方法。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