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是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节约用地、合理利用土地。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的管理。
  凡属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的规划、利用和保护,土地的征用和拨用,土地的开发和有偿使用,土地的监督检查和权属争议的处理,均须按本条例办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设土地管理人员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土地调查、统计、评价和登记、发证,建立地籍管理档案;
  (三)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和保护措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拨)用土地的审查、报批,管理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事务;
  (六)负责土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七)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
  (八)负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土地(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拨给集体、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和未拨用的林地、草地、荒山、荒地、水域等;
  (三)国家拨给机关、团体、部队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四)国家依法征收、没收的土地;
  (五)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
  (六)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其他土地。第七条 下列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已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二)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自留塘;
  (三)依法确认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土地。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的权属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权属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跨县(市、区)使用土地的单位,按行政区划分别到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第九条 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按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须在地上附着物权属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十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
  承包者享有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合法收益权以及承担合理利用和保养土地的义务。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条 改革土地使用制度,逐步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有争议双方分属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抢占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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