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让互联网巨头们瑟瑟发抖的反垄断到底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14


就在今天,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 阿里巴巴 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 阅文集团 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 丰巢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 科技 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并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或预示着互联网反垄断强监管时代已经到来。



几年前,HBO拍了一部电视剧《硅谷》。剧中,互联网界的“后起之秀”有两种命运:要么主动“卖身”给“大厂”,要么被后者鲸吞。看似虚构的剧情,背后是近年来亚马逊、脸书、谷歌、苹果等巨头的现实故事。今年,这4家巨头因涉嫌垄断被美国国会传唤,参与听证。


数月前,《华尔街日报》发布报道称,亚马逊曾利用平台第三方卖家销售数据开发自家产品,再与第三方卖家竞争。例如2016年,亚马逊旗下风投机构投资生产家用视频设备的Nucleus;8个月后,亚马逊推出几乎一模一样的产品,致使Nucleus销量大幅下滑。


某亚马逊平台第三方商家说:“我们将亚马逊称作‘海洛因’,它让你上瘾,最终让你坠入深渊。”


至于另一家巨头脸书,据标普国际统计,在过去15年收购了90余家“萌芽中的竞争对手”。《华尔街日报》称,脸书内部专门设有相关“警示系统”,一旦认为市场上某小型公司已构成“威胁”,要么将公司购入囊中,要么“复制”其拳头产品,利用规模和地位优势将其彻底摧毁。


国际巨头的做法,在国内也有模仿。随着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许多消费者和商家都对一些平台企业的“大数据杀熟”、逼迫性“二选一”、获取消费者数据并形成数据垄断等有了切身体会,甚至因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过高而“敢怒不敢言”。


在此次市场监管总局的征求意见稿中,就有大量针对市场上互联网垄断行为的约束性规定。


此外,目前《反垄断法》对VIE架构性企业的申报和审查缺乏依据,也易使监管出现空隙。所谓VIE架构,即母公司注册地在海外、运营主体在国内,以协议方式实现企业整体控制的公司运营架构,大型互联网企业普遍采用这一架构。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统计,2012年至2019年间发生的46起互联网经营者集中案,经营者无一进行过事前申报,无一被公开立案调查惩处。


这种苗头让人担心。互联网领域有诸多投资、合并,但整合之势已愈发明显,几大巨头有明显话事权,且在相似赛道展开对垒。他们强大的先发优势使后入场的中小企业不得不搞起“站队”式竞争。


目前在中国互联网领域,几乎所有头部垂直类公司均接受了几大互联网巨头的投资。长此以往,不仅容易导致市场环境恶化、扼制后发创新力量,也会侵害消费者和 社会 公共利益。


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所说,推出《反垄断指南》的目的就是为“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持续 健康 发展”。




先来看反垄断指南对"互联网平台"的定义是什么:"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而所谓的"平台经济"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从具体内容来看,反垄断指南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4个方面的垄断现象做出了界定。


这意味着互联网的发展逻辑从效率有优先开始向公平公正侧重,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发展质量。企业越大,越有影响力,对法律和规则应该越敬畏,而不是为所欲为。这样的互联网发展生态才是我们期待看到的样子。


原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在9月一次研讨会中表示:"互联网平台虽是私人部门运作,但有准公共性,垄断带来高用户成本甚至市场进入障碍。"


这意味着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应该是百家争鸣,万花齐开,而不是几个巨头的数据好看,巨头的超级繁荣妨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 健康 发展,那么"反垄断指南"也就是必然。


而对于平台经济领域中的"二选一"现象,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相关因素的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认定是否构成限定交易重点考虑的两种情形,一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惩罚性措施实施限制从而产生直接损害时;二是当平台经营者通过激励性方式实施限制时,如果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影响。以上均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以微信和QQ为例,本身是几乎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在这个基础上利用流量变现是腾讯的主要经济收入,比如微信读书、腾讯视频、QQ音乐、拼多多和京东等等,那么这些有可能成为调查对象吗?


现在你能明白互联网巨头为什么瑟瑟发抖了吗?这种威慑意味着互联网野蛮生长的草莽时代结束了,互联网企业正式处于"反垄断"法律之下。


长期看,反垄断文件不大可能会伤害巨头们的盈利下限,但是会压制其盈利上限。

敬畏法律、敬畏市场,经营企业和投资都一样,其不可"太随意"。



关于此次指南意见稿,大多数反垄断专家表示了肯定。有专家表示,从司法角度来看,这一次的指南,本质上未超出原有的法律框架,但是部门规章对法律条文的细化,却能对企业起到极大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自行对照是否合规。越早公布,对企业提高合规性越有帮助。指南的精细化,可以帮助降低执法和经营者合规的成本,是以法施政的体现。


但这不意味着互联网反垄断的司法审判将由此变得简单。


跟传统行业不同,互联网相关市场的界定也好,支配地位也好,都无法通过简单套入一个经济或数学模型,测量出具体数值。


其他反垄断专家在采访中,也对如何适用反垄断法产生了一些分歧。


有的研究者认为,大企业通过并购对细分行业进行垄断,最终“大而不倒”,难以避免会作恶。即使没有强制性手段限制竞争对手进入,但巨头已经占据大量市场份额,抬高进入门槛,当市场上仅有两家时,消费者不得不被迫“二选一”。


也有专家则表示,在互联网领域,激烈竞争的必然结果就是只剩下大企业,这也是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的情况,反垄断并非要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反垄断不是反对富人,而是反对富人为富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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