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侨医院因对本人未尽病情告知义务,也未告知本人面部骨折可以选择复位,剥夺本人对医疗措施的选择权,以至让本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保守治疗两星期,我以医疗过错将南侨医院告上法院,现在这案子己立案,那位法官态度很恶劣,该法官这样的言行是否己违法?
而且我诉南侨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从到当地法庭起诉到被移交南安人民法院,用了近两个月才在法院立案,这样属正常程序吗?
立案后又过一周才接到受理法官的电话让我去领开庭传票,其不但态度恶劣,而且不予告知本人被告的答辩期多长,也没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我说要当场写申请书请求法院查封病历他也不理,不予解答。我说我己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与被告的医患关系、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侵权过错行为及本人因此受到的损害,根据举证责任倒置,是不是要要求医方在举证期限内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吗?该法官态度恶劣说,谁告诉你的,你又没请律师,什么倒置啊!谁主张谁举证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请问:该法官这样的言行是否违法?
是不是真的要去找那位法官啊?要的白的会变成黑的吗?太可怕了。。。。。
但我相信正义公平仍在的,要不法院怎么对得起人民啊,大家说叱?
没错,一审如果错决,还有二审,可我这案子单立案就用了两个星期,南安法院是否有意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