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访条例(2015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信访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网络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建议或者投诉、控告、检举,并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
  (三)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涉法涉诉事项与非涉法涉诉事项相互分离。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制,依法做好信访工作。
  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制度,拓宽征集渠道,广泛汇集民智,为国家机关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第七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二)了解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三)要求国家机关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评价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
  (六)要求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予以保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
  (三)客观真实提出信访事项;
  (四)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守信访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第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网上信访平台,方便信访人通过网络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信息告知制度,保障信访人知情权;建立网上评价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上信访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国家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调度、检查、督促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及处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五)征集、办理人民群众建议;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咨询,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工作职责、通信地址、受理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网上受理办法;
  (二)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四)查询、监督、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
  (五)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