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基础知识梳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7-29
不能简单地认为原告应当对其“主张”承担所有证明责任。

要严格辨别原、被告何者“主张法律关系存在”,何者“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

要区分“否认”和“抗辩”

主观证明责任相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会随着双方的交替举证和法官暂时的自由心证不断发生变化,所针对的是生活经验事实。

客观证明责任相关于法官而言,一般不会发生变化,蕴含于法律规范之中,仅针对要件事实。在要件事实出现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客观证明责任进行裁判。

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当事人作为最了解案情的人自然也不例外。关于事案阐明义务,我国民诉法规定有文书提出命令。

事案阐明义务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对自身有利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进行证明,但是这不意味着对自身不利的证据,可以拒绝提交。法官可根据证据所持、举证能力、举证难易、经验法则要求任意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当事人不得以其对该事实没有证明责任而拒绝提交证据。

表见证明,也即不证自明,基于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本原则而对事实进行概括推理。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般不须提交证据对肇事者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这是因为,根据一般生活经验,除非另有其他特殊原因或事由,通常即可推断肇事者有主观过错的事实存在。

“入场券价款案”,某歌剧院起诉某观众,要求其支付所购入场券的价款,被告抗辩称价款已经清偿。此时,被告应当对价款清偿承担证明责任。但根据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入场券买卖通常系价款与入场券同时相互交付为正常情形,在双方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提供的这一经验事实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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