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搞好省直机关用房规划、建设和维修,便于协调、解决省直机关内部房屋和自用土地使用矛盾,保证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公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本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长、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的统称。第三条 省直机关编制自用土地利用和房屋建设规划、计划,进行房屋建设、改造、分配、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省直机关使用国家划拨、征用的土地和财政性资金,以及以省直机关单位名义自筹资金投资兴建、购置的房屋,均属省直机关公有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毁损、改变权属和利用其获取非法利益。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分为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内部监督管理和日常使用管理。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直机关房屋所有权人和自用土地使用权人,统一对省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实行内部监督管理;省直机关各单位负责对所占用的房屋和土地实行日常使用管理。第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内部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省及太原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制定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根据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省直机关区域建设的需要,拟订省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报省计划部门审批的省直机关年度房屋基建建设计划和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经费计划;
  (四)负责统建房屋的分配和现有办公用房的调整,以及省直机关房屋拆除、权属转移的内部审批;
  (五)负责省直机关房屋产权证书的申领,房屋和自用土地档案资料的保管;
  (六)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评估和住房资金的管理;
  (七)负责省直机关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建设及物业管理的有关指导、组织工作。第七条 省直机关各单位对所占用房屋和土地日常使用管理的职责是:
  (一)负责房屋的合理使用,保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受损害。
  (二)负责对所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维修和对危旧房屋的修缮、改造;
  (三)组织编制自用院落的改造、建设规划;
  (四)拟订房屋建设计划,并负责报批和组织实施;
  (五)具体承办所属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资金使用等事宜,负责所属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物业管理。第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对省机关各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省直机关各单位应配合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做好省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工作。第三章 房屋建设第九条 省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计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和太原市人民政府,依据太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省直机关需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将现有房屋状况、建房用途、建筑面积、拟建地点和资金来源等情况,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告,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省直机关年度房屋基建建议计划,统一向省计划部门提出。省计划部门经审核、平衡后,下达省直机关年度建房基建计划。申请单位根据省计划部门下达的基建计划,具体申办有关建设手续并组织施工。第十一条 利用省机关自用土地安排省直机关有关单位进行建房的,应按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机关限定的期限开工建设。超过限期不能开工建设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省机关用房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使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城市建设确需动迁省直机关房屋时,负责动迁部门应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商,按省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重新划拨相应的用地,并按国家规定给予动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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