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仓百货发展前景如何?真的零风险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5-12-10

小心网络传销+非法集资。请细看我下面给你的分析。(对于内容中的图片,如果看不清楚可以按照描述自行查询,或全屏查看,如没有全屏查看功能,可在图片上点击鼠标右键,“图片另存为”保存在本地后进行查看。或按照提示自行查询。)

      首先,咱们来看一下 这个云仓百货的网站到底是属于哪个公司的?

      如果你注意看云仓百货网站上“新闻中心”里的内容你会发现很多问题,2015年08月25日以“关于云仓百货市场业务规范的公告”为标题发布的公告里是以中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发布的。

   我们来查询一下这家公司, 咱们可以到黑龙江省工商局网站上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这家公司的相关信息,

   注意查询结果最上方有一块红色的部分,上面的内容是:齐齐哈尔中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230202100033108 ,“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再看,云仓百货网站“新闻中心”里2015年3月23日以“关于云仓百货市县级代理收费的公告”为标题发布的公告,落款却变成了“齐齐哈尔云仓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部”。

   那么咱们再来看一下“齐齐哈尔云仓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黑龙江省工商局网站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里连“电子商务”的边都不沾,更别提什么B2C、C2C模式了!

   咱们再继续看“云仓百货”网站的新闻中心里在2014年8月11日以“云仓百货新域名正式启用”为标题发布公告,公告声称““云仓百货”线上平台同名域名于2014年8月6日完成了工信部通信管理局的ICP备案。”

   云仓百货网站的最下方显示的网站ICP备案许可证号为:冀ICP备11018140号 ,我们可以到国家工信部网站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对这个备案许可证号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这个备案许可证号相关联的公司是“廊坊市云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这个备案许可证号相关联的网站名称也不叫“云仓百货”,并且“网站首页网址”也与备案信息不相符。

  ICP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网站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由此我们可以判断出“云仓百货”这个网站是不是非法网站!

关于网站的ICP备案/许可证一定要直接到国家工信部的网站上去查询,我已经发现其他的ICP备案查询网站有作假的,国家工信部的才是最权威、最真实的,所以记得要去国家工信部网站的ICP备案系统上去查询。利用国家工信部ICP备案/域名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的详细方法如下:

(1)、可直接输入网/址或者通过百度搜索关键字“欢迎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搜索结果中第一个带有V3标识的那个就是国家工信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2)、进入网页后点击网页下方的“公共查询”。

(3)进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后,点击左侧的“备案信息查询”,就可以通过“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网站首页网址、备案/许可证号、网站IP地址、主办单位名称”等多种方式进行查询了。

    这个网站到底是齐齐哈尔的?还是廊坊的?如果是齐齐哈尔的,那么网站下方的ICP备案/许可证号应该是以“黑”字开头,“黑ICP备XXXXXXXX号”,属于黑龙江省才对,而这个网站下方显示的ICP备案/许可证号却是“冀”字头的,属于河北省的,但是查询“冀ICP备11018140号”这个备案许可证号的关联网址却又不是“云仓百货”的网址,你觉得这个现象正常吗?  

      目前为止,“云仓百货”这个名字已经牵扯到了三家公司了,它到底属于哪家公司?你清楚了吗?你能弄清楚吗?

     再看“廊坊市云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这家公司,通过河北省工商局网站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耗材、家用电器、服装鞋帽、工艺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妆品、建材、钢材、家具、办公用品;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礼仪庆典服务。”

   “云仓百货”宣称时声称自己是电子商务B2C模式,但是它真的是电子商务B2C模式吗?虽然“廊坊市云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网上销售”这四个字,但我个人认为这是这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就是说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销售方主体应该是这家公司,而不是个人,也就是云仓百货宣传的B2C模式,说白了就是企业通过互联网面对消费者的模式,类似的合法企业可参照“京东商城”,但是目前“云仓百货”购物网站的模式并不是B2C的企业对消费者的模式,而是C2C模式,就像“淘宝网”一样,网站的归属企业只是提供了一个网络平台和技术支持,该企业不是商品的销售方,而是其他入驻该网络平台的商家,也就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模式。这一点可以通过文章开头提到的云仓百货网站上“新闻中心”里2015年08月25日以“关于云仓百货市场业务规范的公告”为标题发布的公告里看到,从这个公告里第九条可以看到“云仓会员自注册成功之日起,三个月内上传总产品数量不得低于5款;云仓推广员自注册成功之日起,三个月内上传总产品数量不得低于10款。” 由此可以看出,云仓百货网站上的商品是由个人用户进行上传的,销售方是个人会员,而不是云仓百货的公司,就像淘宝一样,是C2C模式,而不是B2C模式。

    咱们还可以通过北京市和浙江省工商局的网站分别查询“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对比一下齐齐哈尔中古商贸、齐齐哈尔云仓百货、廊坊云仓电子、北京京东、浙江淘宝这几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可能你觉得比较复杂,那么没关系,咱们可以来点简单直观的,往下看。

     咱们看最重要的一点,无论“云仓百货”是属于B2C模式还是C2C模式,咱们都可以找到其他例子做比较,B2C模式咱们可以参照“京东商城”,C2C模式咱们可以参照“淘宝网”,那么你可以想一下你在“京东商城”和“淘宝网”注册会员进行购物的时候有没有让你首先缴纳入门费才能取得会员资格啊?仔细想想云仓百货要求加入的会员必须投资最低每份990元人民币并且可以投资多份的钱属于“会员年费”吗?如果是“年费”性质,那么缴纳多份“年费”之后应该是“会员年限时间”上的延长,一年接着一年,对吧?但是实际情况你的“会员年限时间”延长了吗?自你缴纳多份年费时起,是不是“会员年限时间”不变,而是可以得到多份静态分红?如果是“平台使用费”的性质,那么缴纳多份的钱和缴纳一份的钱为什么使用的是同样的平台?所以说实际是“会员年限时间”不变,“平台环境”不变,而“获利能力”发生了变化,对不对?那么这种要求注册会员以缴纳资金取得会员资格,并通过QQ、微信等多种方式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即可还本付息的行为是不是属于“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金融业务行为?

   那么咱们看一下 齐齐哈尔中古商贸、齐齐哈尔云仓百货、廊坊云仓电子这三家公司在工商局系统里的经营范围里有没有“金融业务“这一项啊?这三家公司有没有“金融许可证”啊?至少我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在线办事”这一栏的“金融许可证查询”系统里没有查到这三家公司的相关信息!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有一个特点,就是你无法自行加入,你必须要有一个上线,然后通过他报单交钱,才能取得资格,这样他就可以拿到你交的钱的提成,然后再按照你发展下线的业绩给你提成。仔细想想,云仓百货的“动态”符合不符合这些特征?你能不能自行免费注册?做“动态”是不是以你发展下线的业绩给你提成的?如果符合这个特征,那它是不是传销呢?小心崩盘之后你的下线找你要钱啊,不要以为网络传销没人管,小心被判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仔细想想,这种要求加入的会员必须缴纳资金的行为是不是一种吸收资金的行为?它吸收资金有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它是不是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QQ、微信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了?它是不是承诺做静态每天返利,一年内还本付息给付回报?如果这些特征都符合,它是不是非法集资呢?参加非法集资的项目,你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吗?如果有一天公司跑路了,你该去找谁?你还能找到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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