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规上路! 食品过敏原品项再扩大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15

有特殊过敏体质之消费者,可以由外包装标示明确得知所购买的食品资讯,依需要做选择。

为加强揭露食品过敏原标示讯息,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参考国际规范及国人发生食品过敏之临床调查资料,于107年8月21日公告「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过敏原强制标示项目由现行的虾、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项及其制品调整为11项,相关规定并将自109年7月1日上路。

过敏原由 6 项扩大到 11 项  坚果、麸、大豆都列入

食药署指出,过敏原强制标示调整后11项为(一)甲壳类及其制品。 (二)芒果及其制品。(三)花生及其制品。(四)牛奶、羊奶及其制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五)蛋及其制品。(六)坚果类及其制品。(七)芝麻及其制品。(八)含麸质之谷物及其制品。但由谷类制得之葡萄糖浆、麦芽糊精及酒类,不在此限。(九)大豆及其制品。但由大豆制得之高度提炼或纯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十)鱼类及其制品。但由鱼类取得之明胶,并作为制备维生素或类胡萝卜素制剂之载体或酒类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十一) 使用亚硫酸盐类等,其终产品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制品。

含致过敏性内容物应载明于品名

食药署强调,过敏原醒语之标示方式除原有之「本产品含有○○」或「本产品含有○○,不适合对其过敏体质者食用」,并增列将其所含致过敏性内容物全部载明于「品名」之方式。

未依规定完整标示  将处以罚锾

食药署提醒,有特殊过敏体质之消费者,可以由外包装标示明确得知所购买的食品资讯,依需要做选择。本规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业者如未依规定完整标示或有标示不实之情形,将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定令业者限期回收改正,并处以新台币3万元至300万元或4万元至400万元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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