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老人在生前与小儿子制定的赠予公证书。
老人二人有私房一处,共四间。二老自愿将上述房屋的其中1-2间赠予小儿子。其余的3-4间在赠与人都去世后由其长子继承;小儿子不在对此要求继承。
提问:1,现在二老已经去世,大儿子也已经去世,但没有办遗产继承。其他儿女对其中3-4间有没有继承权?
2,赠予公证书一直都没有提到大女儿。大女儿对老人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
3,老人生前有病期间没有自主生活能力,一直都在大女儿家,由大女儿在赡养。没有进到赡养义务有没有继承权?
4,大女儿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的应该属于自己的一部分。大儿媳妇把她告上法庭,用小儿子的赠予公证书当遗嘱使用。赠予公证书可以当老人的遗嘱使用吗?小儿子的遗嘱公证书可以被大儿媳妇拿来当遗嘱使用吗?有遗嘱的效益吗?
老人与小儿子的赠予公证书中提到:其3-4间由大儿子继承,小儿子不再要求继承。老人并没有提到大女儿不再继承。大女儿是否应该享有继承权?
去世其子女有没有继承权要看具体情况:孙子女作为子女的子女,在子女先于老人去世的前提下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只能继承子女的继承份额。但是,这是建立在老人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的程序。如果老人在生前所立遗嘱里丝毫未提及子女及子女的子女。只要在老人意识表达清晰,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所立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那么该遗嘱和子女没有任何关系。不过为了避免纠纷,最好对老人所立遗嘱进行公证如果,老人生前未立下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那么孙子女可以在老人去世之后,遗产分配进入法定继承分配程序时可以主张权利。因为说了,在老人没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孙子女有代位继承权。但是如果有合法有效遗嘱且未提及分配给孙子女,那属于老人对于自己财产的合法处置权,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