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如数返还定金,此约定合法吗?

甲方是机动车销售商,乙方是购买机动车客户。甲、乙双方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1)乙方向甲方交定金7万元;(2)甲方在2010年6月5日付给乙方机动车;(3)如果不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不能按约定期限付车,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悉数退还乙方定金。现在,甲方早已超过约定的期限,无车付给乙方,并已口头乙方解除合同。请问:此合同中“如果不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不能按约定期限付车,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悉数退还乙方定金”的约定合法吗?合同此处约定不符合法律“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此约定合法吗?
请法律高手详细解答,并详细说明法律依据。谢谢。
如因机动车生产厂家不能按时供货的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给乙方付车的话,能否免除甲方的合同违约责任?

第1个回答  2010-06-30
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遵守意思自治原则。因此,除非是违法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
定金罚则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该首先遵从你们的合同约定,即返还定金即可。
第2个回答  2010-06-28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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