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法的第十二章附则中,有几项重要条款如下: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破产后,对于破产人在法实施前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抚恤金以及应划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即使按照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仍有不足,这些特定的职工权益将优先于对同样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受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法律实施前国务院规定的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事宜,将按照国务院的具体规定来处理,确保程序的合规性。
第一百三十四节中,针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如果出现特定风险情况,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有权申请法院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同时,当金融机构被接管或托管时,可以中止与其相关的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以保障金融稳定。
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确保操作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如果其他类型的组织清算,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执行,并且可以参照本法的规定来进行,特别是当这些清算涉及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时。
该法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一日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些条款明确了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的权益分配和特殊处理方式,以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法律。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