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刑罚最残忍。
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后泛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语出《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
在古代,帝王(含君主、皇帝、国王、诸侯王)和贵族的权威至高无上,对犯罪的惩罚也极其简单,大约只有两种:处死和奴役。
明清刑罚如下:
1、死刑。明、清两朝在法律上恢复了枭首示众之刑,并且范围逐步扩大。此外,明清时期的死刑执行方面还有一些更加残酷的方式,如“剥皮实草”、“灭十族”、戮尸等。
2、充军刑。“充军”创制于明代,但是不以充军为本罪。清朝的充军则作为流罪的加重刑,并以充军为本罪。
3、发遣刑,这是一种比充军重的刑罚。明代时只限军官和军人,永不得回原籍。
4、枷号,是明朝首创的耻辱刑。在明代还变成一种致命的酷刑。清时对一些伦理性和风化犯罪,用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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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秦朝的法律最严。对于贪官污吏来说,明朝朱元璋时代的法律最严。
1.秦朝的刑法处罚面交广,其中腹诽罪是历史上以心论罪的典型,明朝的行刑手段最严厉。剥皮实草、千刀万剐都是历代之最。
2.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3.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4.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5.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