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管理的项目计取及使用原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09-22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组成内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必须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一99)及《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全部内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定额费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
定额费用是指包含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中,各施工工序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基础上,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施工费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是指按本通知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所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实计算费用
按实计算费用是指除上述“定额费用"和“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外,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要求所采取,且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施工现场的场地硬化、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现场控制噪声措施、建筑垃圾外运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方法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在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预(结)算、标底、投标报价时应单列计算。
(一)定额费用
该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含在定额直接工程费内,不再另行计算。
(二)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及合同价时,均按本通知附表规定的合格标准计取。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优良时,按合格标准增加20%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评定为市级文明工地时,按合格标准增加35%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在工程结算中予以调整。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
施工招投标时,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单列,不进入投标报价中,不参与评标;发承包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再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计入合同总价。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措施项目一览表(表3.3.1)中1.2和1.3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两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不列入措施项目清单中,将这两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列入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税金"项前计入投标报价。
3、其他计价形式的工程
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单列,计入合同总价。
(三)按实计算费用
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
该部分措施费用按本通知“一、(三)"条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分别单独列项,按实计算工程量,按定额计价方式计价,列入相应项目中。’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重庆市实施细则的规定编制措工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将其费用计入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3、其他计价形式的工程
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计价,列入合同总价。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和管理
(一)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应列明其要求与内容、费用标准、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做到专款专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招标的下阶段工作。
(二)工程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符合安全文明生产施工条件的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签字认可。
(三)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前,将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其余按施工进度支付(包括按实计算费用)。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筑施工企业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后,必须做到专款专用,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做好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确保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责任,并将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列入信用档案。
(五)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发包人和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市与各区县(自治县、市)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严格按强制性标准对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其结果纳入安全监督报告,记入监督档案。
(七)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支付、使用和工程结算情况进行监督。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按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综合评定结果,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评定为不合格者,不得计算该项费用,其已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八)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缓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四、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无论是招标工程或非招标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
原我委《关于执行<重庆市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渝建[1999]17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2]167号)、《关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建发[2003]159号)文同时作废。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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