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久拖不判的原因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04
1、案情复杂(最主要因素,因为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手里有案子,但是案情复杂的需要各种调查、鉴定的就需要大量的时间了)
2、案件太多(一个法院法官人数有很多的名额限制,往往都是人少事情多,当然了就导致成了一个法官要办理很多的案件,案件每周都来,上一个案件还没有结案,一堆案件又来了,实在办理不过来,毕竟案件一般也需要时间整理、开庭等等都是时间在流逝,法官往往是经常性加班加点写审理报告、然后合议庭成员抽时间对案件进行合议,结果出来了,打字写裁判文书,文书下来了也不是一下子进入到下一个环节,往往也是一批一批的拿给书记员进行下一步处理)
3、案情需要鉴定,鉴定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的,时间不好控制,大多数需要2个月左右;
4、由于特殊原因,案件需要中止审理。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简易程序三个月内结案,二审案件三个月内结案。如果法院在此期限内迟迟不下判决或者已超审限,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找审理案件法院的院领导反映情况。一项公正的裁判应当是建立在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即从证据的分析,事实的认定,援引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裁判结果相互之间具有逻辑的内在联系,法官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要详尽的阐述此项逻辑联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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