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防教育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普及国防知识,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昆明市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国防观念、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的教育,是全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全民教育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第四条 开展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五条 国防教育坚持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坚持长期、有效、稳定的方针;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现实教育与历史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第二章 教育对象、内容和方法第六条 国防教育按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本市重点教育的对象是: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下同)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三)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
  (四)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
  其他公民接受国防普及教育。第七条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
  (一)国防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无产阶级战争观、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未来反侵略战争的战略方针、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等基本原理;
  (二)国防历史。我国历代国防建设的经验教训、中华民族反抗外来侵略的英勇斗争史、中国近代现代卫国戍边战争史、各国防卫历史等知识;
  (三)国防精神。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民族气节、爱国尚武、国际主义等精神;
  (四)国防形势。世界战略格局的特点和变化、局部战争、突发事件及我国周边军事形势等;
  (五)国防法制。《宪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民兵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人民防空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六)国防常识。国家领土、领海和领空,国旗、国徽、国歌和军旗、军歌,武装力量体制,常规武器和人民防空知识,现代战争特点和国防动员的一般知识;
  (七)国防科技。国防科技的现状、发展前景和基础知识等;
  (八)国防经济。国防经济的发展战略、国防经济与国民经济的关系等知识;
  (九)国防体育。国家和军队的《体育锻炼标准》、军事体育活动;
  (十)结合昆明市地处边疆、面对东南亚、全方位对外开放、多民族和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等特点,进行维护社会稳定、遵纪守法、民族团结、军政军民团结和革命传统等方面的教育。第八条 国防教育应根据不同对象和不同行业的特点组织实施。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和院校、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人员,应通过党校、干校、团校、干部轮训和结合政治理论学习进行国防教育。学校举办的各种干部轮训班、培训班,每期应安排一次国防教育讲座。
  (二)现役军人的国防教育应按照军事机关的规定进行。
  (三)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主要结合组织整顿、军事训练、征兵和重大节日进行。
  (四)学校的国防教育应纳入教学计划,列入考评范围,分层次进行教育。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应结合军事训练和学科教学接受系统的国防教育。中小学的国防教育,应按照国家教委《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试行)》的要求进行,初中人防知识教育亦应纳入国防教育的范畴。各学校都应结合各学科教学,渗透国防观念和国防知识。青少年应广泛开展国防体育和国防科技活动,学习军事技能。
  (五)企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应纳入职工政治教育内容,列入职工教学计划。在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等,应把国防教育有关内容统筹安排,有机结合,统一组织实施,利用企业各类人员脱岗集训时机,有计划穿插相应的国防教育内容,集中进行教育。
  (六)城镇居民、农民和其他人员,一般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和结合重大节日活动进行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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