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有没有特别的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12

私营企业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吗?有没有特别的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有没有仲裁时效的规定

一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私营企业也实行带薪休假吗

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私营企业领导有年休假普通员工没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3、到新单位后,依据条例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同上。

带薪年休假条例有没有自动放弃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见,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职工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申请才能启动。即使职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职工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可以视为职工自行放弃年休假。
来源::china.findlaw./

带薪年休假规定可以怎么休息2017年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是不是企业的带薪年休假最多为15天吗?(国家年休假+企业自有年休假)

2008年法定节假日是11天,企业自有年休假应该遵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中,规定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你一年的总带薪休假天数=11天+条例规定的休假天数。
PS
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来后,已经取消了对临时工、协义工或短期合同工的称谓,都应视为订立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中国石油下面的单位我们处理过几家,实在太不规范了!你们的管理层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还停留在过去,建议多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我对中石油没有其它意思,仅出于对提问网友的指导做一个规范性的回答)

带薪年休假天数有何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待岗学习可否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实际工作时间”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实际工作时间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实际工作时间等同于员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时间,而员工当年度若存在产假、婚假、探亲假等法定休假情形的,依法属于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关于贵公司提出的员工待岗学习、待岗休息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主要就是涉及到对
“实际工作时间”的理解。如果按照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来计算,那么待岗学习、待岗休息期间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就应当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如果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时间来计算,那么待岗学习、待岗休息期间,员工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因此,这个期间就不应当安排年休假。
本人认为应当按照员工提供正常的劳动时间作为折算年休假的的依据。因为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一年内休病假、请事假达到一定天数的,当年的年休假就可以不安排。所以,员工在待岗学习、待岗休息期间,没有向单位提供有效的劳动,不应当休年休假。但是,在一个年度内,若存在待岗学习、待岗休息的时间段,也存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段,那么应当以其正常劳动的时间段来折算当年的年休假。例如:待岗学习、休息6个月,工作6个月,那么就应当以6个月为基准折算当年的年休假。但若待岗学习、休息期间单位按照正常出勤支付了工资待遇或按照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支付了正常的工资待遇,那么就可以视为单位在这期间安排了员工休年休假,在该年度内就无需再安排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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