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4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该法律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将国防教育内容融入相关课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高级中学及相当学校应在课程中设置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高等学校则应开设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并可结合课堂教学和军事训练进行教育。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应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并设置适当的课程。国家根据需要,可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军事院校接受培训。
国防教育不仅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家通过国防教育,旨在让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国防知识,学习必要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并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国防教育法》规定的国防教育原则包括:
1. 国防教育应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2. 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根据自身情况组织国防教育,涵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而学生军事训练则由教育部和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有专门机构或配备人员,处理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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