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方针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1)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
(2)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国家整体教育事业要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在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容、方法和形式上有不断的创新与发展。
(3)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是衡量人才培养的重要标准。“德”包括政治素质和思想素质以及品德;“智”包括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以及科学态度和探索精神;“体” 指体能和体质,以及体育知识和技能、培养高尚情操等。
(4)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我国开展教育的最终培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