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生的伤害事故,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第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依法、客观、公正、适当、及时处理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处理工作。第二章 事故预防第六条 学校应当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经常开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学生参加事故应急演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第七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学具应当及时更换。第八条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经学校同意赠送给学生的)学具、药品、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第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具有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条 学校发现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疾病的,应当暂停教育教学工作或者调离岗位。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第十二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告之学生或者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四条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工作要求、操作规程,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第十五条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进行告诫或者制止。第十六条 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擅自离校等不安全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或者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监护人)。第十七条 为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安全。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主动避免伤害事故发生。第十九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指导、监督学校制定和落实学生安全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组织所属学校投保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按比例负担。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担的保险费用,有条件的可以从教育事业费或者其他经费中列支。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第三章 事故责任第二十二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有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或者多方均有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由有过错的各方当事人分别根据过错的轻重和性质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等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整改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包括单位或者个人经学校同意赠送给学生的)学具、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具有对抗性或者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在可遇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告知或者未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学生有擅自离校等不安全行为,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采取措施或者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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