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1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丹东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和清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科学合理规范权利与义务、行政职权与责任;

  (四)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

  (五)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立法审查等工作,督促、协调、指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规章的立项申报、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起草等工作。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有序参与规章项目征集、公开征求意见、听证、咨询论证等立法过程,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选取有代表性的基层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规章应当科学规范、结构合理、条文明确、用语准确,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 制定规章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项第九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市政府应当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通过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立法基层联系点发函和在报纸、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的立法项目建议,并同时征集由市政府作为提案人的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规章立法项目建议。

  本市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通过市政府官方网站或者书面信函等方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第十二条 申请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四)申请单位的调研和准备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 拟立项的规章项目涉及问题复杂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进行论证。第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和相关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委批复后,印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等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第十六条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第十七条 年度立法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追加立法项目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第三章 起 草第十八条 规章由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职责或者内容复杂,需要几个部门共同作为起草单位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单位。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起草单位开展调研、论证、起草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