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工作坚持什么原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0-10
案件管理工作必须要坚持科学公平规范以及实用性的原则,这样才能达到更理想的工作管理效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2-1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强化审判管理,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管理规则是按照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将整个审判过程系统地组织起来,对各类案件的立案、审理、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分工、协助、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二)互相监督、互相协助原则;

(三)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

(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条 各审判业务庭依据本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管理。

第二章 审判流程管理

第一节 诉前调解

第五条 诉前调解工作由立案庭或法庭负责。

第六条 下列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诉前调解:

(一)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案件;

(二)法律关系明晰,责任承担者、权利享有者一目了然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的案件;

(四)婚姻家庭案件、土地承包案件、相邻关系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民间借贷案件、小标的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争议不大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下列民事案件,立案庭或法庭不得进行诉前调解:

(一)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

(二)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等;

(四)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五)不宜调解的其它案件。

第八条 诉前调解案件必须在十五日内结案,结案当日填报计算机信息;如果不能在十五日内结案的,应当及时转入立案程序,不得拖延时限。

第二节 立案

第九条 立案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编号、登记、分案。

第十条 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应根据受理案件的难易繁简程度,将案件划分为一、二、三类,并据此确定审理或执行期限。

第十一条 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交给相关业务庭。

第十二条 下列案件是否立案,由立案庭直接审查:

(一)民事案件;

(二)申请执行案件;

(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及发回重审案件。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是否立案,由立案庭转交各业务庭审查:

(一)刑事案件、由刑庭审查;

(二)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审查;

(三)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审监庭审查。

立案庭在收到有关材料后二日内转交各业务庭;刑庭和行政庭在收到材料后四日内,审监庭在收到材料后二十日内,应将审查情况告知立案庭,便于立案庭予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或向当事人作出答复等。

第十四条 重大疑难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政策性强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涉重点企业、项目,涉乡、镇、村、组等)和涉外(港、奥、台)案件,应当实行立案审查合议制,经庭长审核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必要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节 诉讼费用的收取

第十五条 案件立案时,诉讼费用的核算、预收或办理缓、减、免交等审批手续由立案庭负责。

第十六条 案件审理或执行中,诉讼费用的核算、预收、催收、补收、退还或办理缓、减、免交等审批手续由各业务庭负责。

第十七条 执行局要本着优先收取诉讼费用的原则,确保诉讼费用足额收取到位。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的缓、减、免诉讼费用申请和有关难以交纳诉讼费用的证明材料,各业务庭应当严格审查,并填写缓、减、免审批表后,报各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未获批准的,各业务庭应当在二日内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其依法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交纳的,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节 送达和移送

第二十条 案件立案时,立案庭应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缴费通知书等。

第二十一条 案件立案后,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由各业务庭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上级法院再审和申诉等案件的法律文书由原审业务庭送达;上级法院或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其它法律文书由对口业务庭送达。

第二十三条 上诉、抗诉案件,上级法院再审、申诉和提审案件的移送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上诉、抗诉案件,各业务庭应在收到上诉状或抗诉书或调卷函后十日内将有关送达回证、一审卷宗、裁判文书(正本5份)及移送函等交立案庭。

第五节 财产保全

第二十五条立案庭负责诉前保全申请的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六条审理庭负责诉讼中保全申请的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七条财产保全应有当事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保全内容,同时应按要求缴纳申请费和提供担保,否则,不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财产保全只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六节 排期开庭

第二十九条各业务庭审理案件,均应实行排期开庭,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排出开庭日期:

(一)刑事案件,应在受理案件后的十五日内开庭;

(二)民事案件,应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三十日内开庭;

(三)行政案件,应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二十日内开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再次开庭的排期: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需要查证的,一般在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二) 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需要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二十日内再次开庭;

(三) 因案件需要鉴定、评估、审计或中止审理的,在收到鉴定、评估、审计结论或恢复审理后的十五日内再次开庭;

(四)其它需要再次开庭审理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开庭时间。

第三十二条合议庭或独任庭在庭审后须再次开庭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当庭宣布再次开庭的时间。

第三十三条合议庭或独任庭应当按照排定的日期开庭,如遇法定事由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庭时间的,需经庭长批准。

第七节 开庭审理

第三十四条各业务庭应当及时将开庭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开庭公告应在开庭三日前在法院公告栏张贴或通过法院大厅电子显示屏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所有民事案件一律经调解程序,且记录附卷;对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第三十六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要有陪审员参加;无陪审员参加的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三十七条可以当庭宣判的案件和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可以当庭裁定的案件,一律当庭宣判和当庭裁定。

第三十八条再审(抗诉案件除外)和申诉案件,一律组织听证。

第三十九条判决结案的案件,一律制作宣判笔录附卷。

第四十条 延长审限、执限和扣除审限、执限,一律应当填写审批表,报庭长和分管副院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了依法审理案件外,还应当针对当事人的情况尽量履行释疑义务。

第八节 裁判和文书制作

第四十二条案件承办法官应在庭审结束后十日内对案件进行评议、制作审理报告(调解案件除外),或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须经庭长审核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及时报送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在收到案件后十日内予以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承办法官应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制作裁判文书副本,并送分管副院长签发。

第四十五条承办法官在收到签发的裁判文书副本后五日内制作完裁判文书正本。

第九节 结案和归档

第四十六条各类案件应当在下列规定的审限或执限内结案:

(一)刑事案件一类二十日、二类45日、三类三个月;

(二)民事案件一类二个月、二类四个月、三类六个月;

(三)行政案件一类一个月、二类二个月、三类三个月;

(四)执行案件一类二个月、二类四个月、三类六个月;

第四十七条各业务庭根据立案分类的审限或执限不能按时结案的,承办法官应当填写申请延长审、执限审批表,报庭长和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到立案庭办理案件分类转换登记,需报上级法院审批的,应依法报批。

第四十八条判决、调解、裁定结案的案件,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最后之日为结案日;不需制作法律文书结案的案件,以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调解协议生效之日为结案日。

第四十九条各类案件审理完结(执结)后,各业务庭应当在当月二十日前整理装订卷宗、完整填写计算机有关信息、完成案件自查并填写案件自查表后,再将卷宗和有关表格一并报送审监庭审批结案和案件评查。

第五十条 上诉、抗诉、再审或提审等案件,卷宗退回后,先由立案庭登记备案,再送交审监庭评查或问责。

第五十一条案件经审监庭评查后应当在十日内交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 案件监督管理

第一节 立案抽查

第五十二条 审监庭对立案庭的立案案件每月抽查一次;查立案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立案手续是否齐全、预缴费是否合规、案由定性是否准确、案件编号和分类是否正确等;抽查案件数不得少于立案案件数的20%,并将抽查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第二节 缺席判决的审查及三项评查

第五十三条 缺席判决的案件,在判决前应送交审监庭进行审查。审监庭应当做好登记备案,并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五十四条 审监庭对各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情况每季度抽查一庭次,对院机关各业务庭开庭审理案件情况每月抽查一庭次;查庭审是否合法规范,并将抽查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五十五条审结和执结的各类案件,应送交审监庭评查。审监庭在收到送评案件后一个月内评查完毕,评查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案件,并将评查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第五十六条各分管业务的副院长对审监庭评查完毕的案件每人每月交叉复查5件,检查审监庭案件评查准确率。

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应送交审监庭评查。审监庭在收到送评文书后48小时内评查完毕,评查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裁判文书,并将评查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第五十八条撰稿人制作的裁判文书应先送交庭长审核、打印成副本进行自查、填写《裁判文书评查表》后,再将裁判文书副本和填写的《裁判文书评查表》送交审监庭评查、分管副院长签发;

裁判文书送评的同时,撰稿人应当将该案的“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版本及填写的《上网裁判文书审批表》或《不上网裁判文书审批表》等,一并送交审监庭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最后交由各业务庭内勤在法院内、外网上公布。

第五十九条 上诉被发回重审、改判和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应送交审监庭评查。审监庭评查后,按季度汇总、写出案件问责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六十条 对不合格、基本合格和瑕疵案件,审监庭应当通知有关业务庭予以纠正,有关业务庭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报告给审监庭。

第六十一条 案件评查标准,按《通山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实施细则》执行;裁判文书评查标准,按本院制订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文书评查标准》执行。

第三节 强制措施和财产保全措施的审核

第六十二条 需要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拘传、拘留和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将有关案卷材料送交审监庭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审监庭必须在24小时内审核完毕,并作好登记备案。

第六十三条 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前,应将有关案卷材料送交审监庭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审监庭必须在24小时内审核完毕,并作好登记备案。

第四节 案件回访

第六十四条 实行案件回访制度。各业务庭审结和执结的各类案件,由监察室每月对当事人的满意度、办案中有无违法违纪等问题进行回访。监察室可根据情况,采取电话回访、书面回访和与当事人当面回访的形式进行回访;回访率不得低于20%;并将回访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五条 被评查为合格的案件,按案件分类和案件数奖励承办人办案奖:一、二、三类案件每件分别奖励40元、50元和60元;调解结案的案件每件增加奖励10元;调确案件、非诉审查案件、撤诉案件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每件奖励20元。

第六十六条 被评查为优秀的案件(精品案),对承办人每件奖励300元,对业务庭每件奖3分。

第六十七条 被评查为不合格的案件,按案件分类和案件数对承办人进行惩罚:一、二、三类案件每件分别惩罚40元、50元和60元;调确案件、非诉审查案件、撤诉案件和终结执行程序案件,每件惩罚20元;对业务庭每件扣3分。

第六十八条 被评查为基本合格的案件,对承办人既不奖励也不惩罚;对业务庭每件扣2分。

第六十九条 上诉被发回重审、改判和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被问责评定为错案的,对承办人每件惩罚300元,对业务庭每件扣5分;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案件,对承办人既不奖励也不惩罚,对业务庭每件扣3分。

第七十条 被评查为优秀法律文书的,对撰搞人每份奖励200元,对业务庭每份奖1分;被评查为最差法律文书的,对撰搞人每份惩罚200元,对业务庭每份扣2分;法律文书出现差错的,对撰搞人每处或每字惩罚5元。

第七十一条 经分管副院长复查,发现审监庭将错案或基本合格案件评定为合格案件的,对案件评定人每件惩罚30元。

第七十二条 审监庭每月向财务室出具办案奖励或惩罚证明,财务室凭奖励或惩罚证明与干警兑现奖金或罚金。

第七十三条 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经核实后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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