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二)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是指在订立代理合同后。当事人一方根据情况的变化并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原代理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保险代理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当事人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代理合同。但是出于客观情况和合同当事人的需要的变化。原代理合同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而内容的变更比主体的变更更容易发生。
1.保险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保险人的变更和保险代理人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保险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由的出现将导致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从我国目前状况来看。由于保险人合并、分立而导致保险人变更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保险公司的合并、分立乃至破产等情形的发生将可能增加。
(2)保险代理人的变更。
保险代理人的变更主要指法人保险代理人的变更。即保险代理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引起的代理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后。必须经新设公司及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变更代理合同;但因主体变更的代理合同。在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生。
2.保险代理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代理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变更。主要表现为代理合同条款事项的具体变更。即代理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代理权限、代理险种、保险费支付方式等约定事项的变更。例如。保险人在开始选择保险代理人时。通常比较谨慎。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较窄。有的只准其代理销售保险单、收取保险费。而很少授权其协助办理损失查勘和理赔。随着代理关系的深入及对保险代理人行为能力有更深入的了解之后。保险人可以通过变更代理合同。扩大代理的权限范围并适当增加代理手续费、改变保险费交付方式等。此外。不同保险代理人要求合同内容的变更往往集中在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上。而专业保险代理人除关心代理人手续费标准外。同时也关心代理业务范围和代理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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