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大约有600多名由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人员,目前有部分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他们必须补缴参加工作至转为公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否则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请问他们这样做有依据吗?依据是什么?如果补如何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