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供暖办

我购买了新房已经办理了入住,但因煤气\公交等辅助设施不到位,新房的居住条件不如旧房,因此今年冬季准备在旧房居住 并交了旧房的取暖费,但按沈阳的供暖新规定我新房不住人也得交取暖费,这显然不合理,请给个解释
什么是有关部门?什么叫也许?老百姓和所谓的部门讲理能行吗,更何况部门们有政府的红头文件做令箭,怎么协商?官老爷们,你们出台政策怎么不为百姓考虑考虑

第1个回答  2009-10-28
您好,根据沈供热【2009】12号文件“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新建居民住宅的采暖费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须全部启用室内外供热系统。对房屋所有权人已办理入住手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采暖费;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采暖费;对已售出但用户未入住的房屋,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不低于其50%的采暖费;对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在采暖期开栓后,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月收缴采暖费,其余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以上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第二个采暖期按现行其他规定收缴采暖费。
您这是今年才买的新房,也就是说,今年不能办理停供,只要是新房子,不管是否有人入住,都要供热,这是最新下发的文件规定的,我们也必须遵守。但是您虽然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是因为房子本身不符合居住条件不想入住,那么可以参照文件的“对已售出但用户未入住的房屋,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不低于其50%的采暖费”这一句话来交费,但是前提您还是先和有关部门协商一下,跟他们提一下这个文件的这句规定,也许只会收您最多50%的采暖费。

我也只是根据政策给您解答问题,这个文件不是我制定的,我也不是官老爷,我也是普通百姓。这个文件的出台本来就有很多疑问的地方。我也不能完全肯定的说一个准确的说法,也不能绝对的说话,因为我不是制定这个文件的人,即使说了一个肯定的意思那也是我自己的理解。这个文件是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您如果对这个文件有疑问或者是不满意的地方可以给他们打电话咨询,沈阳市供热办电话:22902288。
您这个是新房,政府红头文件规定新房第一年不允许办理停供,必须全部供暖。按理说您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这个房子就是您的了,采暖费就应该由您承担,但是我给你说“对已售出但用户未入住的房屋,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不低于其50%的采暖费”是在帮你抓这个红头文件的漏洞,看看能不能让您少交纳一点采暖费,因为您的确是不想入住,房子条件又不好,您跟供暖公司说一下也许会有商量的余地,实在不行就给市供热办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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