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第七章 其他登记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4

土地登记办法第七章详细规定了其他类型的登记程序,主要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第五十七条提到,如果土地登记簿中的信息出现错误,经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进行更正,并通知当事人更换或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若当事人逾期未处理,相关部门将公告废止原证书。


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强调了更正登记的申请流程。土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错误时,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更正。如果土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进行相关变更或设定权利。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当事人在转让土地权利后可申请,预告登记在债权消灭或一定期限内未登记时失效。预告期间同样禁止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变更或设定权利。


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查封或预查封登记,行政部门根据法院的裁定书和通知书进行记录,且不对法律文书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只有在法院明确解除查封后,查封登记才会失效。


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条详细解释了预查封、查封的转换和轮候查封的处理规则,确保登记的公正和有序。


最后,第六十八至六十九条明确了查封、预查封的解除和失效后的处理,以及查封期间对土地权利变更登记的限制。


扩展资料

《土地登记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物权法》实施之后的一部有关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该《办法》的出台,广受社会瞩目。《土地登记办法》是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的。《土地登记办法》共十章78条,主要对土地登记的概念、原则、效力、类型、内容、程序以及土地登记各项基本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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