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由A在工商局注册成立,后来因为业务需要,吸引B、C入股到公司,并且A、B、C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声明该公司为三人共同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公担,公司一分为三。但该协议签订后,未到当地工商部门备案及公证处公证。请问该协议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只凭借该协议书,能否证明B、C为公司合伙人?是否与A在管理公司事务及利益分红上享有同等权利?备注:该公司名称为XXX有限公司,它是一个人注册的,是不是可以认定为是有限公司,而不是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