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姓孙。4年前刘某因欠我20万,将其价值相当的一处旧房产,以出售的方式转给了我。但这房产是刘某买的王某的,并没有过户,刘某就将王某的房产证转给了我,我们双方写了转让合同。但刘某以孩子上学和母亲接送孩子方便为名,要求先住着,并写了租房合同。期间刘某又联合原房主王某(接手刘某房子,因无法联系,我没有告知证主王某),欺骗房产证丢失,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了第四方。对方全款支付并已入住。我们没法赶出他们,刘某也因放高利贷欠多人外债失踪,显然不想还我们钱了。当地派出所已经调查取证备案。现在问题是该房产要拆迁,原房产证在我们手上,但证主是王某,并没有过户。请问我怎么能得到合法利益?刘某向第二买房人伪造事实,骗去其信任达成交易,算不算合同诈骗罪?